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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包车客运、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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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包车客运、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二)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客运、危运车辆;(三)对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1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四)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系统24小时专人值守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六)全面掌握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定期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教育,及时解聘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安监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参与政府组织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三)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请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四)对道路交通新、改、扩建项目落实安全设施与项目同时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五)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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