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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合同,就是A与B签订合同,B与C签订合同,但是合同所涉及的标的是同一物品。A与C之间是不见面的,就是背靠背。比如说租船。B相对于船东C,他们是租船人;而相对于真正的租船人A,他们又是船东。自己既做船东又做租船人。但实际上他们却又以租船经纪人自居。这种背靠背合同表面看起来没有任何风险:除了运费,其他条款都一样,如果产生纠纷而遭到索赔,他可以从另一方获得赔偿。
背靠背合同通常出现中介关系当中,中介人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各签订一份合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一方面向船订舱,与船签定运输合同。因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一次货物运输中受两份合同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是不能见面的,接受船签发的提单,双方法律关系受合同(主要体现在提单)约束,中介人同时受这两份合同的约束,就是背靠背合同。例如。同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接受他人订舱,并签发自己的提单
“背靠背”合同指存在三方或多方、具有上下游合作关系的业务中,中间方的主体将其与上游主体合同中的义务(义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价款、提供货物、特定服务等),以相同的形式转移给下游的合作主体,以上游主体给付或履约作为向下游主体给付或履约的前提条件。 “背靠背”合同在工程承包、系统集成、商品贸易等领域应用广泛。其设计目的是为了转移风险、降低成本,对于中间方有积极意义。但大量司法案例显示,“背靠背”合同订立后,中间方并未能高枕无忧、如愿进行风险转移。“背靠背”的具体的模式设计、条款设定、履约行为等,都可能导致“背靠背”合同未能实现设定目的,而且在个别案例中反而对于中间方形成了重大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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