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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的处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商标侵权处罚措施: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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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的具体措施如下: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③没收和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2)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0笔非法营业额%下列或者侵权利润不足五倍的罚款;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两项处理不满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或者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调解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的具体措施如下: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②没收和销毁侵权商品;③没收和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的工具。(二)处以罚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不足50%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不足5倍的罚款;侵权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上述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调解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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