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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单位已付款,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022-01-27
我们做建筑工程律师多年,像您这样发生如此重大变更的非常少见。如果是政府工程,严格来说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无效的可能。 如果工程已经完工,而且质量合格,作为施工方也是可以要求结算工程款的,尽管合同无效。对此最高法院曾有专门的司法解释。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代理的政府工程均存在审计价格,如何通过政府审计这个关口,是你们需要面对的问题。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因此本律师在办理案件中遇到过业主建设单位要求按照审计报告价格结算工程款的。一般对于这类纠纷,一是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工程价格按照政府审计报告结算的,那么应当按照审计价格来计算,据本律师所知,目前大部分规范运行的政府工程都在合同中约定了这个条款,防止发生争议;二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按照审计价结算,那么业主建设单位提出按照审计报告结算工程款是违法的,法律不予认可。 对于如此重大的变更,如果要结算,要及时按照业主建设单位要求履行工程变更的认可手续。在律师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口头约定变更,导致工程结算时对工程量和定价发生争议导致诉讼发生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本律师经验,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来维护自己利益,一是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的补充协议对这部分工程量做了约定则可以作为依据;二是没有合同约定的,可以根据当时施工双方以及监理单位、材料商等第三方的工程量确认证据来计算工程量;三是参照签订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一般指建造定额标准);四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作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也是依据建筑定额标准鉴定)。对于上述四种途径,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您也可以和我电话联系,或者到我的博客空间查阅有关法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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