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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变更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1、登记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出资方式。 2、登记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③《企业登记程序规定》;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登记条件:自变更决定或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 4、登记程序及期限。 名称预先核准→按规定组织准备设立文件、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登记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其中:1、通过邮寄方式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2、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的,自收到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3、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换发营业执照(核准决定作出后10日内) 5、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贡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合伙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原因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变更登记申请;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或者变更原因的证明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变更登记或者不变更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变更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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