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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抢注商标的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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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1。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商标异议申请文件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注明正本和副本:(一)商标异议申请书;(二)异议人身份证明;(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申请补正: (一)寄发补正通知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商标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将向商标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补正通知;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补正通知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二)限期补正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异议补正通知后,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补正内容进行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已补正的材料和商标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一并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挂号邮寄至商标局。除要求补交异议书副本以外,其他补正的材料仍须提交一式两份。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4、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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