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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纠纷,原告就被告,到被告所在地(本案的生产者)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生产者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产品质量纠纷管辖要分为两种情况: 1、因合同纠纷产生的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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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确认产品质量纠纷管辖 由于产品质量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所以,产品责任诉讼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诉讼,其诉讼中的管辖应该根据侵权行为诉讼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地。具体到产品责任诉讼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即为缺陷产品投放市场的地点;结果发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损害的地点。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者、产品销售者、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二、正确选定产品质量诉讼当事人 产品责任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在因产品责任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即原告,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受害人一般是指不合格的缺陷产品的购买者和消费者,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第三人。赔偿义务人即被告,主要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可以提请法院将其追加为案件当事人,也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向其追偿损失。受害人不能抛开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而直接向运输者或仓储者求偿。如果受害人不能准确判明缺陷产品到底是在哪个环节出现的,可以在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中选择其一作为被告,也可以同时对二者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在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特别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具有多样性。 二、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侵权行为地也具有多样性,也就是说,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三、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在同一纠纷案件中的并存。
对于有关产品的民事诉讼案件地域管辖,需要区分提起的诉讼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产品侵权责任。在第一种情况下,产品购买者起诉产品销售者违反买卖合同义务,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纠纷的实质是一种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权管辖。这时,产品购买者就可以选择一家基层法院去起诉。至于合同履行地的判断,在买卖合同关系中,要先看看双方当事人对交货地点有无约定,若存在这样的约定,约定的交货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则要根据交货方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比如,采用送货方式的,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货物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时,若买卖关系存在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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