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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单位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单位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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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政府强制征收手续如下:申请机构:决定房屋征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时间: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机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材料: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6、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书应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字,盖申请机关的印章,明确记载日期。
通常来说,国家征地主要是指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种情形。但是在我国长期以来,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在概念上比较混淆,在2004年《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前,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土地征用,在法律中都一直使用土地征用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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