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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明确以下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
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如下: 1、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原因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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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 (二)因未国家政策调整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人等。
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如下: 1、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原因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股东转让股权的,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股权转让的价格,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低于股权原价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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