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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由董事长召开。董事长不召开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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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是这样规定的: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议案提出人应在会议召开二十个工作日前向董事会秘书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涉及依法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根据有 权的监管部门不时颁布的标准确定)的议案,应先由独立董事认可。董事会秘书 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 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工作机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 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向董事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对于会议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国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次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召集时限。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召开董事会的程序及规定有以下内容: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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