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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
一、职工“短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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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就有约定的,则需要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与职工的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来确定。 2、如果职工签定的个人劳动合同和企业与全体职工签定的集体合同中都没有约定病假工资,那么可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共同协商来确定标准,由此确定的标准应该签定合约,做为集体协议参照使用。 3、对于企业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之间没有任何约定的,那么病假期间的工资就应该以劳动者本人所在的职位的正常工资的70%来计算。《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病假工资(又称病假工资)是根据连续工龄确定的:(1)连续工龄不足两年的,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60%;(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的,病假工资70%;(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80%;(4)连续六年以下工龄不满八年的,病假工资90元%;(5)连续工龄8年以上的,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100%。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相应病假工资计算系数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日×相应病假工资计算系数。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休长病假,是有着现实的社会原因的。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里,女职工的生育年龄普遍较大,生育风险大;城市的交通在上下班期间是十分拥挤的,人身安全风险时时刻刻存在着;孕期从事的本职工作可能存在不利于胎儿健康发育成长的因素,如计算机辐射等,若从事部分体力劳动也存在风险。 而就企业来说,女职工的长期病假对生产经营活动、人工成本都存在直接的影响,特别是部分女职工从孕期的第一个月即休病假的情况。长病假员工长期不在岗,对于相关的工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其岗位保留的时间约一年左右。因此对企业的人员调配、工作分配产生较大的困难。最让有些企业难以接受的是:试用期的女职工,在怀孕后立即提出休长病假。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休长病的情况,根据上海市的有关文件,主要有以下处理原则: 1、职工应履行请病假手续,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病假单。一般由医疗单位开具病假条(通常为2周/次),并由职工提交给企业。怀孕期间请病假工资,经企业审核通过后,职工开始休病假。 2、在长病假前六个月内,企业支付病假工资,具体标准如下: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说明1:总体上是在原有实得工资的基础上“折上加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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