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 2、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因素计算赔偿数额; 3、达成...
对患者及其家属来说,解决医疗纠纷应遵循实事求是的态度,避免过度行为。医院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者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并向当地卫生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调解的本质属性是契约性,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都予以明确确认。即便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在启动某一个争议解决方式之前,必须进行强制性调解,所谓的强制性调解也不应被理解为侵害了调解的契约性质,因为调解协议的达成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调解的契约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调解效力较弱的弊端。调解协议的履行是医疗纠纷得以解决的关键,而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则医疗纠纷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第一、注意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性 《条例》规定,患方应自知道和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否则,将丧失权利。 第二、及时提交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患方应在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内提交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二条)。否则,专家鉴定时可能会因缺少重要资料或无法全面了解医疗全过程而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甚至出现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 第三、行使鉴定专家抽取权和申请回避权 根据《条例》的规定,患方应在该阶段充分行使鉴定专家抽取权和申请回避权,尽可能主动排除可能鉴定鉴定结论的人为因素。 第四、积极参与鉴定。 患方应充分准备陈述意见和理由,对专家的提问尽可能客观准确、全面表述。 第五、事先了解鉴定书的主要项目有助于患方的事先准备 第六、再次鉴定申请权和时间规定 患方对首次鉴定的程序有疑议或对鉴定内容、结论不服,有权提请再次鉴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时效性,即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否则尚失权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四十条)。 第七、处理医疗纠纷或医疗行为致人身损害类案件的方法或途径不止一种。
1、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 2、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因素计算赔偿数额; 3、达成调解书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4、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2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