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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内容不真实是否还有效,要按实际情况来定,具体如下: (1)如果合同内容不真实,但是合同内容仍然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合同内容不...
1、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以及口头或其他形式。其中,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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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叫做划掉的内容对合同各方是否还有约束力。首先要明白,合同内容是合同当事各方的合意,并非一方或单方的意思表示。所以,这个“划掉”要区分单方划掉共同划掉。如果是单方划掉,指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合同部分内容划掉,就并非是合同各方的合意,并不当然导致划掉的内容无效,在另一方不同意将内容划掉的情况下,该划掉的内容对双方仍然有约束了。如果另一方事后对该划掉行为予以追认,同意将该部分内容划掉,则该部分内容对双方失去约束力。如果是共同划掉,指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将合同部分内容划掉,应当视为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各方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本身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但划掉的内容就失去约束力,该部分内容自然归于无效。 当然,共同划掉导致无效仅仅是指划掉的内容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整体或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1、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以及口头或其他形式。其中,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规定是“包括但不限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可见,传真是数据电文的一种形式,也就是书面合同订立的一种形式。 2、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该传真件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证明实施传真件是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就是有效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传真属于《》第11条所指的数据电文的范畴,传真具有易伪造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如无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一旦对方否认,单独的传真合同很难获得的支持。因此,对于大额合同,律师不建议使用传真形式签署,为提高效率一定要用传真形式签署的,在传真签署后要及时交换正本。电子邮件亦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数据电文的范畴。合同的核心是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双方的合意。如果业务双方保持着连续性的业务往来,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签署了一系列的合同并且双方均已履行,可以视为商业惯例,这种形式签署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在实践中,在合同上只要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视为签署: 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2、授权代表人的签字; 3、加盖公章; 4、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最后是仅加盖公司职能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效力问题。职能部门章一般是为便于公司管理而自行刻制的章,理论上它已经得到公司的许可。从这些章的使用范围来看,它一般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如果对外签署合同,仍需要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也有一些例外,具体由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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