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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还未得出认定结果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撤回工伤认定的申请,从而终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
对于尚未取得认定结果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撤销工伤认定的申请,从而终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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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还未得出认定结果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撤回工伤认定的申请,从而终止工伤认定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的申请而启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主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已经就工伤待遇事宜协商一致,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撤回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后想撤回的,可以继续向工伤认定申请机构提交申请文件,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是可以撤回的。工伤认定有着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当事人应当在相关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工伤认定,还应当在专业的机构进行专业的认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未认定上的,不能再次申请认定。但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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