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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房的程序因地而异,但申请人的条件至少有以下几点:1、当地城市居民,居住5年以上2、享受低保或民政部门登记在册子上的低收入者3、家庭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提出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或认定低收入家庭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提出申请,由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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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者最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住房总建设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赡养或赡养关系,共同生活的;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确认其他地方没有住房的。廉租房申请流程:1、申请:廉租房申请人(户主)应持上述文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廉租房。2、受理和分配租金:1、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并填写《城市居民廉租房家庭情况批准表》,并由有关单位盖章。2、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天内),并对申请人的家庭进行调查和评估。3、街道组织应当在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并填写《城市居民廉租房家庭情况批准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配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农民工的,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2016年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2015年北京廉租房申请流程1、申请登记:廉租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2、审核公示:(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廉租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廉租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廉租房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廉租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3)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4)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区建设局备案。3、审批执行:(1)街道组织在廉租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2)区县复审廉租房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3)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4)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进行摇号配租配售。(5)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对符合条件的廉租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给与租金减免;对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廉租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按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廉租房申请条件仅限于北京地区。各地的申请条件由于具体情况不同会出现细微的差别,请希望申请廉租房的朋友就近到当地的相关部门查询当地的廉租房申请条件细则。
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廉租房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二、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盖章。 2、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日内),并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进行评议。 3、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4、区县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6、符合条件,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7、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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