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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费与诉讼费的区别是什么?

2021-07-07
诉讼费用可以分为三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因案件情况不同,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也有所不同。依照规定,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和劳动争议案件,四种不同性质的案件交纳办法有所差别。其中,案件受理费具有国家税收的性质,应列为国库收入。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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