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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又不符合法定的“”关系的生活状态。非法同居双方均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且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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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又不符合法定的“”关系的生活状态。非法同居双方均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且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应当去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或者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但其中一方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单独就解除关系向提出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法院应予受理。请求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所得的,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因此,你们结束同居关系时可以协商孩子由谁抚养,得照顾子女的利益,同时还得征求孩子的意见。
同居关系子女应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遵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各自承担抚养费,并按照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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