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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指的是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
劳动仲裁裁决不是行政裁决,劳动仲裁和行政裁决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劳动仲裁不属于行政裁决,应属于司法裁决,劳动仲裁裁决有争议时,只能向仲裁机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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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不属于行政仲裁,属于民事仲裁。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部门,而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机关。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行政权力。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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