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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合法原则

2021-10-29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即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施行为主体,主体是否有法律规定的授权。其次,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比如只有公安机关才有逮捕权。其他主体虽然也是法律授权的主体,但没有法律授予的权限。最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依据的内容、内涵和外延是否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最具特色的基本原则。(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从客体上看,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行为的合法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受案范围以外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当然也不能审查。第二,从内容上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行政机关是否享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是否超过法定职责权限,是否依法享有事务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上述任何违法行为都构成无权限或者超越职权。(2)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事实是否清楚,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合法、客观、相关。(3)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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