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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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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即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施行为主体,主体是否有法律规定的授权。其次,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比如只有公安机关才有逮捕权。其他主体虽然也是法律授权的主体,但没有法律授予的权限。最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依据的内容、内涵和外延是否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最具特色的基本原则。(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从客体上看,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行为的合法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受案范围以外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当然也不能审查。第二,从内容上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行政机关是否享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是否超过法定职责权限,是否依法享有事务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上述任何违法行为都构成无权限或者超越职权。(2)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事实是否清楚,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合法、客观、相关。(3)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是: (一)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原则 (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 (三)人民法院合理分工原则 (四)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关于行政诉讼管辖确定原则是什么请参考。
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 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③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⑤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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