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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经成立,并已按规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建设单位负责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同时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将违法行为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拖移至指定地点或者依法扣留:(一)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或者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擅自加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并处50元罚款;(四)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20元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六)从事载客营运的,处3000元罚款;(七)饮酒或者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20元罚款;(八)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处50元罚款。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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