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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2022-09-0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将违法行为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拖移至指定地点或者依法扣留:(一)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或者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擅自加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并处50元罚款;(四)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20元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六)从事载客营运的,处3000元罚款;(七)饮酒或者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20元罚款;(八)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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