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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中的下列内容应当事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一)物业服务事项;(二)物业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保障事项;(四)合同期限;(五)违约责任。
首次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因素,按照建筑面积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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