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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
房产竣工验收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一、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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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的条件包括: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竣工验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运营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评估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的关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综合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成;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齐全;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6、其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还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签署工程保修证书,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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