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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如何确保退赃数额的可靠性

2024-12-19
监察机关具有强制追回非法财产的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所有违法获取的财务,应依法进行追回或由执法机构责令其退还给受害人无可争议的合法财产。同时,依法查封、扣押的非法物品及用于犯案的个人财产也应立即归还给受害者。对于查处后的财产以及罚金,监察机关应全数上交国家财政部门,并严禁任何形式的贪污、挪用以及私自处理行为。 根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相互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和查处的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移送涉及党员、干部案件的有关材料,要坚持同级移送,分级查处的原则。互相交接有关案件材料,必须正式办理移送手续。收到移送材料后,要积极受理,详细登记,及时审查处理。决定立案查处的,应在结案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或函告移送单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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