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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不采纳为证据,首先录音是可以制作的,在一个有诱导性的也可以不予采纳。不过证据本身并不是主要的,还要看法官是否采纳为证据才行。“主要看...
要使录音、录像证据合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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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朋友和您有同样问题。我把提供的分析给您一下,供您参考。 1、录音证据可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民事诉讼法对于影音资料证据的法律认 2、录音证据获取和保存中,注意以下事项: 1)讲明对方姓名,自己姓名,有关人员工作单位,事件起因和目前纠纷情况(很容易理解,一份录音证据充满了“你、我、这事儿、那批货”。模糊的内容,如何顺利获得法院采信?); 2)尽量清晰,尤其人名、数字、品名、日期等关键问题; 3)最好有第三人在场,录音中最好出现有关在场人员姓名等信息(小张、大哥、你我他,等词汇是无效的); 4)避免转录,使用原始载具递交法庭质证,转录可作为备份使用。转录的效果类似于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这点很容易理解,经转录后,原始数据中的创建日期、编辑日期等很容易发生变化。即使技术上可以找回,但鉴定、公证、专业人员意见等程序也是麻烦和经济负担)。 现代诉讼法律实务中,影音资料已经被广泛使用和采用。因此可以积极运用,但不能忽视其他佐证的作用。 从诉讼法证据理论上说,源自于以下原则: 直接证据大于间接证据效力(因此把姓名、内容说清楚为宜); 原始证据大于传来证据效力(因此避免复制); 可疑、模糊、瑕疵证据需证据链条佐证,或否定其效力。
录音证据有一定的合法性。 第一,证据具有关联系。必须完整反映案件相关的内容。如果是债权债务纠纷,那么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 第二,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第七,经公证的录音,证据的证明力更大一些。公证的作用是加强事实,加强证明力的效力。
录音证据违反下列原则,就不会被法院采信。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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