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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 3、婚姻状况证明; ...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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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所需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和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和被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不得在医学上收养子女。
房屋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应持房屋权属证明、出租人合法证件等资料到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申办房屋出租许可备案手续,领取《房屋出租许可证》。房屋租赁当事人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房屋租赁登记。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书、证件: 1、房屋权属证明;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证件; 4、登记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收养公证须经以下程序: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这是全部程序的中心环节。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进行处理。基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依行政程序办理收养登记,亦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交验各种必要的证明;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其要求大致与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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