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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公文时,最后签发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写明发或不发,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不得以划圈表示发或不发,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签署意见;其他审签人圈...
总局局长出访,需经外交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呈总理、分管副总理或国务委员批准。总局副局长(纪检组长)出访,需经外交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呈分管副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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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员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室,派出得力干部轮流担任值班员,负责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及时接转电话和文电,向上级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政情畅通。(一)需报送的重大紧急情况有:火灾、水灾、地震等重大灾情、疫情;群体性上访、请愿、罢市等重大事件以及暴力抗税案件;爆炸、、失窃、凶杀等重大刑事案件;各种涉税重大案件;重大车辆、人员伤亡事故;以及其他影响税收工作和税务系统稳定的情况。如因侦破案件需要,可提高报送密级。(二)报告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办公室是主管部门。凡遇紧急重大情况,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向总局报告;遇紧急情况,值班人员可在向有关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直接报告总局值班室;由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三)报送程序:紧急重大事件发生后,各省级税务机关办公室尽快用书面材料报送(或传真)到办公厅(值班室);办公厅(值班室)随时记录汇总并及时报告总局领导。(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本部门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进行检查。总局办公厅也要不定期抽查各级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情况,并适时通报抽查结果。八、出差管理制度
与各部委联合上报的会签文,以总局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的公文,经分管的副局长、总师审核后,由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总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总局领导分工签发,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文件,分管的总局领导审阅后送局长签发。以办公厅名义发文,属总局领导批示办理的,由办公厅主任审核,报总局领导签发瞩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局内各单位要求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经分管的总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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