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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建设高速公路。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承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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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投入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数额。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和建成投入运营,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开工的,批准机关可以收回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权;不能如期完工的,依照合同处理。
高速公路建设损坏乡村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撤离前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建设高速公路取土,应当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和高岗薄地,并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复垦责任。
高速公路收费权益的转让依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高速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的,依法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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