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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家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建...
(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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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遗失,是指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运送等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而造成武器装备丢失。遗失的武器装备是行为人依法持有或者有权管理的武器装备,包括暂时损坏但能够修复的武器装备。将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又遗失的,可将其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作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据军队有关规定,丢失武器装备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如实向上级报告,或者因其谎报行为致使上级领导误信武器装备没有丢失,而丧失追查、寻找的机会。如果丢失武器装备后,及时作了报告,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则不构成犯罪。虽然作了及时报告,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构成犯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国防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保护军事设施,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故意毁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行为、违反防卫法规定的公民防卫义务、损害部队战斗力、削弱防卫能力、危害防卫安全。本罪犯罪对象一是武器装备,它是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装甲战斗车辆、战斗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检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信息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军用车等。二是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所和设备。包括:指挥机构、地面、地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察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道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三是军事通信,是指军队为了实施指挥,通信工具和其他方法进行的信息传递,是保障军队指挥的基本手段。如无线电通信,有线电通信,光通信,运动通信,简易信号通信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的行为。破坏,即破坏和破坏,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丧失其正常功能。方法多种多样,可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毒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方法,也可采用发射信号干扰、盗用军用无线频率、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拆卸、安装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失效器材等技术手段既可以作为,也可以作为不作为,故意不履行保管,修理义务会被破坏。只要是本质性的破坏,那种方式也不会影响成本罪。(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即知道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但由于贪婪的利益,泄露了愤怒的报复和敌意,依然被破坏,对危害防卫建设的结果持有希望和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成本罪。
破坏武器装备罪的四个要素包括: 1、主要要素: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要素: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3、对象要素:对象是国防建设所体现的国防利益; 4、客观要素:客观上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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