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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房多卖”,开发商与购房人所签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均为有效。就其处理,应当区别对待,已经办理商品房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即预告...
公证只证明事实,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相违背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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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不同于一般商品买卖,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认购、订购、预订协议,且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是房屋买卖关系成立不可或缺的形式要件。如果买受人已付房款,却只持有开发商出具的房款支付发票,并未与开放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买受人的购房行为仍将视为无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产协议只要满足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那么就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房地产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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