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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日一般是从逮捕之日开始进行计算,侦查一般就是会进行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这也是方便执法人员更好的进行调查,如果在这期间所有...
侦查羁押期限的起始日期一般从逮捕之日起计算,侦查一般是羁押犯罪嫌疑人,也方便执法人员进行更好的调查。如果在此期间收集了所有证据,可以起诉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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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可以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批准延长逮捕羁押的期限计算。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身份不明的、自治区:(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充分,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案情复杂,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证据确实,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住址,经省,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四)犯罪涉及面广,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审判、自治区;(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
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日一般是从逮捕之日开始进行计算,侦查一般就是会进行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这也是方便执法人员更好的进行调查,如果在这期间所有的证据收集齐全,那么就可以对此案件进行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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