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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人的物上代位权,是指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金钱或其他物的赔偿或补偿时,此等金钱或其他物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依然存在于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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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担保物权人的物上代位权,是指担保物因灭失、损坏而获得金钱或者其他物的赔偿或者补偿时,这些金钱或者其他物成为担保物的替代品; 担保物权仍然存在于其中,债权人有权行使担保物权而不是物权。设定抵押权的目的是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时,抵押权人有权从依法处理抵押物取得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抵押权及其担保的债权能否最终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
抵押权的概念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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