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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
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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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纠纷的处理方式: 1、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2、协商不成可以请求第三方出面进行调解,法院也可以先行调解; 3、调解不成可以进入诉讼程序,由法院对纠纷作出判决; 4、不愿诉讼还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
1、工程款结算纠纷处理方式如下:双方可以先冷静下来,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话,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商处理。 3、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 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 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 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 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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