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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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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行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一、批准、决定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不得直接逮捕。但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直接逮捕漏犯。首先,为了使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有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或逮捕等行为称为强制措施。第二,强制措施的执行者必须经过相关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就是非法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适用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对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
1、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 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时间从战争结束起开始计算。 2、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重大事故下落不明,事故发生已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发言申请宣告其死亡。 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时间从战争结束起开始计算。 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兄或姐、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或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并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对监护权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或姐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下落不明不满两年,尚不够法定的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期限的,意欲照顾未成年人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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