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应当由单位提起复议,单位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不是由单位进行复议的,工亡认定是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申请,若是对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即向的上一级的社保局或者社保局的同级人民政府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一)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应该注意的是,向国务院申请二级复议审理是特殊规定,只适用于纳税人不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情况。对纳税人不服省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具体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而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并且对总局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此种情况,纳税人不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仍按一级复议原则处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第12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既可以选择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选择上一级主管部门,但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其中我还注意到了一点,就是书中提到的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就包括了这样一条: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2、派出所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对外做出行政处罚用的是县级公安机关的名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05人已浏览
416人已浏览
803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