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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的补救措施 (一)、法律依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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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的单位和个人因保管不善,将票据丢失、被盗或丧失,持票人可以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挂失止付,并在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填明“现金”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的银行本票;要素填写齐全的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不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未填明“现金”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未填明“现金”的银行本票。
公示催告是一种民事诉讼的程序,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保全和恢复其票据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票据的持有人学习和掌握公示催告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在发生票据丧失时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救济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挂失止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二、公示催告: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的受理法院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地即承兑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法院公告: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需立即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四、除权判决: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如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法院驳回,申请人应在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五、申请重新签发票据或者请求付款:失票人获得除权判决后,可持生效判决请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也可以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所以承兑汇票丢失可以公示催告。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丢失,有三种补救方法: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是一种临时措施,已经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可以去承兑挂失止付手续,通知承兑银行暂停支付汇票款项。(没有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允许挂失止付)。 由于挂失止付只是一种暂时的措施,挂失止付的效力只有12天,挂失12天后止付程序自动失效,所以失票人应该及时去法院进行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由法院下达法律文书,通知银行停止支付汇票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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