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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农机辩护词

2022-06-29
触犯了法律,玩忽职守农机无罪辩护词的回答是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张**一审和二审的辩护人,我在之前的辩护意见中已经清楚地表明控方对被告人张**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指控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没有根据的。在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抗诉和再审通知书后。我们又一次调查案情,收集证据,仔细地阅读卷宗,而大量证据再一次的证明,案犯的脱逃并非被告人张**主观或客观上的故意所致。一审法院判决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也做出了被告人无罪的宣告。在此,我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张**的无罪宣告进行论证。 一﹑控方适用现行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对被告人进行指控显属适用法律不当。 我国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控方根据新刑法第400条(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规定进行抗诉,认定我当事人有罪。但是旧刑法中却没有此罪名,只是概括归纳在玩忽职守罪中。 根据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1997年10月1日前实施的犯罪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1月,而1979年刑法并未规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仅规定有玩忽职守罪,所以原审被告人张**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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