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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范围及征税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2024-12-05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范围和征税标准如下: (一)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以及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六)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根据不同城市的规模和条件,征税标准如下: (一) 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 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调整适用税额幅度,并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适用税额幅度,报国务院备案。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新征收的土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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