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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条件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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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因此你可以申请法院缓缴、减交或免缴。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P关于罪犯死亡、逃跑、调动、假释应告知原判法院的通知》第二条,监狱、劳改队对犯人减刑、假释,依照规定报请法院裁定后,监狱、劳改队应当及时将裁定结果通知原判法院。 报结果不用批准
针对法人诉讼费缓交条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7条的规定,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诉讼费的条件是:(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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