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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传销人员是否应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要根据传销组织的人数、层级,及是否属于传销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来判断。
传销参与者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应当接受行政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组织、领导传销人员构成犯罪,只是一般参与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能被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名义,要求参与者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直接或者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者回扣,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欺骗财产、扰乱传销活动的经济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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