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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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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如使用甲醇兑制的假酒。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如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添加吊白块的米粉等。三是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如地沟油等。四是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是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七是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八是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九是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十是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是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是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三是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盐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十四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如用回收食品添加剂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添加非法添加物的食品添加剂等。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以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如用甲醇制成的假酒。第二,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如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添加米粉等。第三,以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如地沟油等。第四,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第五,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七,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八,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畜类、兽类、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九、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十是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十一是标明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十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十三是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例如,《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碘缺乏病地区必须提供碘食用盐。未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的食用盐市场。十四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如以回收食品添加剂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添加非法添加剂的食品添加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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