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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当事人单方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但是不具备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并未有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解决举证的问题,许多法院已经允许提出这种自行鉴定结论。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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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有没有法律效力需要分情况判断。在对方当事人质证后,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采纳;如果对方当事人有异议且有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则需要重新鉴定。
对于启动鉴定程序或者说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实践中一般都是在案件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由一方向法院提出,由法院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在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随机确定,然后进入具体的鉴定程序。由于鉴定意见对案件往往有着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当鉴定意见不能达到当事人的预期,对当事人而言,不仅为案件支出了鉴定费用,而且还会白白的浪费很多时间。有鉴于此,对于鉴定结论尚无法明显判断的前提下,考虑到诉讼成本的原因,对于某些案件,还是可以通过案前委托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对于当事人单方委托
这种情况多存在于诉前协商阶段,由于是双方共同委托,在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上双方均有参与,如果有异议可从以下方面寻找重新鉴定的理由和证据: 1、鉴定资质方面 (1)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结论书最后一页有鉴定人的签字和介绍); (2)鉴定机构针对该鉴定项目的资质。 2、程序方面 (1)鉴定人和专家该回避未回避; (2)邀请鉴定的专家并未实际参与。 3、事实证据方面 (1)鉴定依据不充分; (2)依靠真实性未认可的证据或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需分具体案件情况) 4、鉴定结论的依据方面 得出的鉴定结论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落后被淘汰的等。 5、结论和分析方面 分析与结论自相矛盾或者并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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