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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法律未对怀孕妇女在具体作业时间比如三班倒作业时间问题上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女职工或女工组织与单位协商妥善安排。但是法律对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作了原则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措施:1、条件限制。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 2、时间限制。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的,在保证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以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4、人员限制。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一周岁的,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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