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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主张有关权利。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向公司主张债权会涉及优先权,公平原则等相关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首先,在股东出资不实同时又属公司债权人的情况下,若允许股东和外部债权人一起就该股东补足的出资额同顺位受偿,则会对外部债权人不公平。因此,在该情况下股东对于其补足的出资额的受偿顺位劣后于外部债权人。 其次,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形成的债权禁止与其出资义务抵销,且该债权劣后于非股东债权受偿 再次,股东因利润分配方案产生的对于公司的债权请求权劣后于非股东债权人的债权 最后,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非上市公司应当将该等信息告知其他全部股东:(1)持有股份是提起派生诉讼的首要条件。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起诉请求时和作出决定时应当分别作出披露。(3)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应当穷尽内部救济程序,或是不提出起诉、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故法律不作时间要求,我国《公司法》规定凡是股东均具有提起派生诉讼的资格,收到请求的机构或者责任人必须在30日内给予答复并作出决定,法律没有限定持股的比例;对于股份公司,符合资格条件的股东向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出诉讼请求后(针对监事的诉讼请求应当向公司的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出)在股东派生诉讼中,也可以径行提起派生诉讼。有限公司股东由于股权持有关系比较稳定:提出起诉,《公司法》规定了连续持股180天以上的要求,视为不准备起诉。所谓的紧急情况是否可以构成正当的豁免内部救济程序的理由,为体现起诉的股东与公司利益的直接相关性和防止恶意滥讼发生。股东认为情况紧急。公司在30日没有作出决定的,已期满的持股时间,且符合以下要件。按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份公司股东转让比较灵活,该连续持股的期间。穷尽内部救济程序是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股东可直接提出派生诉讼;(2)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须达到合理的期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有人民法院裁量,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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