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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
一、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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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行为: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名誉 例如: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侵害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与通过其它媒介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区别,在法律适用上没有太大争议,关键在于侵权事实认定上,基于网络本身“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技术特点,相关证据全部是电子证据,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成为问题的核心,相关论述请读者参见本书的“电子证据”一章。 (2)侵犯域名权的行为:抢注和混淆 中国了解互联网,大半功劳应当归功于“域名抢注”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大概从1996年开始,有那么几个企业在互联网将大量中国企业的名称和商标抢注成域名,因此引起了中国企业对于自己网上资源的猛醒。近年来,中国企业从对域名一无所知,逐渐成为驾熟就轻者,学会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域名抢注”者节节败退,无功而返。但从启蒙的作用来看,抢注者还是有其特殊功劳的。 “域名抢注”被法律堵死后,“域名混淆”的现象取而代之,成为利用域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手段。域名虽然与商标一样,具有标识性作用,同属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但保护程度有不同。商标法不仅禁止相同的商标,而且相近的、构成实质性类似的商标都将被禁止,例如:我国著名计算机商标“联想”,如果我注册相近的“新联想”或者“想联”商标,都是受商标法禁止的。但是,如果我仿照域名“eastday.com”另行注册一个“eastdays.com”,仅仅是多了一个“s”,却不会受到禁止。原因是域名本身有无限精确的技术特点,哪怕是多了一个“s”还是多了一个小小的符号,机器都能精确识别,不会发生错误。因此,“域名模仿”至今为止并未受到法律的明文禁止。只不过,这难为了用户和域名人,打起十二分精神不放过一个微小的差别。 “域名淡化”是指故意注册与他人商标权相同或者相近的域名,借此讽刺、诋毁或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例如:外国曾经有人注册了一个与美国微软公司域名“microsoft.com”非常相近的域名:“micros0ft.com”,两者区别只是其中一个字母“o”和数字“0”,此君借此域名讽刺微软公司的“零质量”,诋毁其商业声誉。 (3)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抄袭和淡化 网页是网站开展网络经营活动的基本要素,因此各网站都对网页的设计和组合投入巨资,进行精心设计和编排,吸引更高的点击率,从而争取更多的商业机会。有些网站为了节省时间和金钱,采用“拿来主义”,随意在网络上复制其它网站的网页,经过改头换面后变成自己的劳动成果,有的甚至甚至整个网站“克隆”过来,严重侵害了被抄袭者的经济利益。
根据《》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0.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有哪些?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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