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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2023-06-03
(1)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行为: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名誉 例如: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侵害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与通过其它媒介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区别,在法律适用上没有太大争议,关键在于侵权事实认定上,基于网络本身“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技术特点,相关证据全部是电子证据,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成为问题的核心,相关论述请读者参见本书的“电子证据”一章。 (2)侵犯域名权的行为:抢注和混淆 中国了解互联网,大半功劳应当归功于“域名抢注”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大概从1996年开始,有那么几个企业在互联网将大量中国企业的名称和商标抢注成域名,因此引起了中国企业对于自己网上资源的猛醒。近年来,中国企业从对域名一无所知,逐渐成为驾熟就轻者,学会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域名抢注”者节节败退,无功而返。但从启蒙的作用来看,抢注者还是有其特殊功劳的。 “域名抢注”被法律堵死后,“域名混淆”的现象取而代之,成为利用域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手段。域名虽然与商标一样,具有标识性作用,同属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但保护程度有不同。商标法不仅禁止相同的商标,而且相近的、构成实质性类似的商标都将被禁止,例如:我国著名计算机商标“联想”,如果我注册相近的“新联想”或者“想联”商标,都是受商标法禁止的。但是,如果我仿照域名“eastday.com”另行注册一个“eastdays.com”,仅仅是多了一个“s”,却不会受到禁止。原因是域名本身有无限精确的技术特点,哪怕是多了一个“s”还是多了一个小小的符号,机器都能精确识别,不会发生错误。因此,“域名模仿”至今为止并未受到法律的明文禁止。只不过,这难为了用户和域名人,打起十二分精神不放过一个微小的差别。 “域名淡化”是指故意注册与他人商标权相同或者相近的域名,借此讽刺、诋毁或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例如:外国曾经有人注册了一个与美国微软公司域名“microsoft.com”非常相近的域名:“micros0ft.com”,两者区别只是其中一个字母“o”和数字“0”,此君借此域名讽刺微软公司的“零质量”,诋毁其商业声誉。 (3)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抄袭和淡化 网页是网站开展网络经营活动的基本要素,因此各网站都对网页的设计和组合投入巨资,进行精心设计和编排,吸引更高的点击率,从而争取更多的商业机会。有些网站为了节省时间和金钱,采用“拿来主义”,随意在网络上复制其它网站的网页,经过改头换面后变成自己的劳动成果,有的甚至甚至整个网站“克隆”过来,严重侵害了被抄袭者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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