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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1.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 2.宣读会议职权; 3.通告对债权人的通知情况; 4.破产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 5.破产管...
包括: 1.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 2.宣读会议职权; 3.通告对债权人的通知情况; 4.破产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 5.破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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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流程:一、会议召集 二、会议的决议。 召集会议。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将由会议主席召开。二是召集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今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在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第二,会议决议。一.决议的方式。《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其代表的债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二是决议的有效性。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所有债权人都有约束力。3、对决议的异议。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四、决议记录。债权人会议应当记录所议事项的决议。5、决议未通过的补救。
包括: 1.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 2.宣读会议职权; 3.通告对债权人的通知情况; 4.破产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 5.破产管理人宣读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说明; 6.向债权人提交申报债权材料,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7.宣布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审查结果; 8.破产管理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财产状况报告; 9.破产管理人宣读资产处置方案; 10.债权人会议就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 11.破产管理人宣读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 12.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审议; 13.破产管理人宣读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意见; 14.权利人就是否停止债务人营业进行表决; 15.破产管理人宣读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并提请债权人会议监督计划的实施; 16.宣布闭会。
包括: 1.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 2.宣读会议职权; 3.通告对债权人的通知情况; 4.破产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 5.破产管理人宣读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说明; 6.向债权人提交申报债权材料,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7.宣布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审查结果; 8.破产管理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财产状况报告; 9.破产管理人宣读资产处置方案; 10.债权人会议就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 11.破产管理人宣读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 12.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审议; 13.破产管理人宣读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意见; 14.权利人就是否停止债务人营业进行表决; 15.破产管理人宣读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并提请债权人会议监督计划的实施; 16.宣布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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