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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1、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正当选择投标单位; 2、根据招标办...
当事人对投标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之日起30日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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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地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归口管理,并成立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 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4、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格; 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6、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 7、监督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8、审批中标单位; 9、调解处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较大问题; 10、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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