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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在判决生效前前只有律师作为辩护人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当然这种情况下...
根据刑法分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司法罪。刑法条文: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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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事前通谋”要求在犯罪既遂前形成意思联络。法律只调整人的行为,而不调整人的思想。因此,“事前通谋”客观上应体现为一定的行为,而不是一种心理状态。具体而言,盗窃、抢劫等正犯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人之间应就犯罪后如何窝藏、转移、收购赃款赃物等进行相互沟通,达成意思联络的行为过程,实质是共犯故意的形成和外显。在行为外观上,表现为共犯之间的沟通联络行为;在认识因素上,不仅正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将得到帮助犯的支持;而且帮助犯也认识到自己将为正犯提供帮助;在意志因素上,都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并希望或放任犯罪后果的发生。 其次,将正犯与窝藏、转移、隐瞒赃款赃物行为人之间的事前联系不加区分地认定为“事前通谋”,会陷入重刑主义的泥潭。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类犯罪行为人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人的犯意完全不同,前者的犯罪故意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而后者的犯罪故意是通过收购、转移犯罪所得、犯罪收益赚取利润,把客观上对侵财类犯罪的事后帮助,但犯罪故意完全不同的两个独立行为不加区分地认定为共同犯罪,属于典型的客观归罪。实践中常见的“盗销一条龙”案件中,一些侵财类犯罪嫌疑人往往同时联络若干收赃人告知有赃物出手,比如一名盗窃者同时告知收赃人甲乙丙自己将去盗窃,甲乙丙概括承诺予以收购,后盗窃者分别卖给甲乙丙,此时以“事前通谋”为由认为甲乙丙与盗窃者成立共同犯罪,对盗窃总额负责恐怕让人难以接受。若侵财犯罪的行为人事先透露了具体明确的犯罪对象,如金银首饰、车辆、铁矿石等,并且和收赃人就赃物价格、收赃地点、收购方式等具体的窝藏、转移、收购方式达成合意的;或者明知行为人有侵财犯罪前科,主动提出“买”东西,诱发或强化犯罪决意的,才应认定“事前通谋”,与正犯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参与盗窃的,比如说共同计划之类的,属于盗窃的共犯。若事先不知道是盗窃,拿到赃物时,才知道是盗窃物品的,则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的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四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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